root2024年11月13日发布:黄典林、安柯宣 从知识生产到秩序重塑:传媒规范理论创新与国际传播的正当性建构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来源:r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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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卡片
# 编者按
国际传播场域的话语权匮乏本质上源自知识生产的主体性缺失。本文旨在从传媒规范理论入手,探讨国际传播背景下当代中国新闻传播学知识体系创新的可能路径。传媒规范理论作为一种在二阶阐释层面对制度化现实作出更高维度正当性论证的“元理论”,具有极强的塑造或维护现实秩序的能力。西方传媒规范理论的发展即与国际传播秩序的演变形成了彼此对应、互相建构的关系。面对当前我国规范理论生产的局限及其给国际传播实践带来的结构性困境,亟需引入更具反思性与“理论自觉”意识的主体间性思维,建构起兼具本土解释力和跨文化沟通潜能的传媒规范理论,为国际传播提供正当性基础。具体而言,或可通过历史视角下的规范传统打捞、立足经验现实的媒介角色剖析,以及面向技术变革的研究视阈拓展,实现对西方学术霸权的超越,以及对国际传播秩序的重塑。
# 观点精粹
1
规范理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对现实有着解释与规范的双重作用。
2
回归历史语境以厘清常用概念、话语或修辞背后的观念基础,或可视作规范理论建构的第一种思路。
3
直面经验以还原媒介角色在本土传播实践中的丰富性,或可视作规范理论建构的第二种思路。
4
紧跟媒介技术变革以实现研究视阈的拓展,或可视作规范理论建构的第三种思路。
# 关键词
传媒规范理论;国际传播;主体间性;正当化
# 引用格式
①黄典林.安柯宣.从知识生产到秩序重塑:传媒规范理论创新与国际传播的正当性建构[J].传媒观察,2024(09):14-23.
②黄典林,安柯宣.从知识生产到秩序重塑:传媒规范理论创新与国际传播的正当性建构.传媒观察(09),14-23.
论文正文
在当前国际传播格局中,我国长期面临着国际话语权与国家综合实力不相匹配的困境。从知识-权力同构的认知视角来看,话语权的匮乏与知识生产的主体性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自主表达与理性对话能力缺失密切相关。长期以来,西方知识权威通过权力支配的真理游戏将其理念、标准、规则等话语制度化为国家行动的规范秩序,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将非西方国家的诉求边缘化和去正当化,从而奠定了19世纪以来不平等的全球权力格局。在此格局中,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生产与创新能力长期处于赤字状态而位于权力结构的劣势,并在话语权的提升上面临西方主导的国际传播体系的制约。
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我国在国际传播领域遭遇的诸多挑战,本质上并不是源自传播声量不够大、叙事方式不够吸引人、渠道不够丰富等技术性局限,而是源自知识生产缺位所带来的话语正当性危机。尤其从规范理论(normative theories)的知识生产这一视角来看,如果未能在核心理念和价值基础层面对本国传媒体制与传播实践的道德正当性基础进行充分的合理性论证,那么,本土学术话语便无法与西方知识体系展开平等对话和有效竞争,更无法在西方传媒规范理论主导的国际学术话语空间获得一席之地。也正是由于我们在规范理论层面未能形成一套兼具本土解释力和跨文化沟通潜能的话语体系,为参与国际舆论场博弈的中国传播主体提供充足的合法性支撑,才使得我国的国际传播实践始终处于一定程度的正当性危机之中,极易在地缘政治局势紧张之际从根基上被剥夺这种正当性。
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旨在从传媒规范理论入手,探讨国际传播背景下当代中国新闻传播学知识体系创新的可能路径,并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国际传播实践面临的正当性危机提供一种理论性解决方案。本研究将首先讨论规范理论的意涵及其正当化作用,随后对西方传媒规范理论的发展演进过程进行简要梳理,并就其如何为西方主导的国际传播秩序提供辩护进行分析。最后,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我国传媒规范理论建构的不足及其对国际传播实践的影响,并试图对未来的理论突破方向进行展望。
一、传媒规范理论及其正当化功能
按照丹尼斯·麦奎尔的分类,规范理论是一种与社会科学理论、文化理论、操作性理论以及日常生活理论并列的大众传播理论。其中,社会科学理论依赖社会科学方法考察大众传播性质与运作效果,文化理论通过文化研究方法对特定媒介形式及文化产品展开评价或批判,操作性理论由媒体从业者在机构环境和业务实践中发展而来,日常生活理论则由普通个体在个人媒体使用经验中形成。与这些理论不同的是,规范理论往往源自更广泛的社会哲学或社会意识形态,涉及媒体在运作过程中应当遵守或实现的某些社会价值观。总体而言,规范理论主要聚焦于价值判断而非事实描述。换言之,它探讨的是“媒介应当如何”这类应然问题,而非“是什么”或“为什么”这类实然问题。比如,媒介应当被赋予多大程度的自由,应当在社会中扮演何种角色,应当使用何种道德伦理与操作标准去指导从业者实践,等等。
在定义上,规范理论也往往与“权利”“责任”“价值”等概念相关联。麦奎尔认为,“当我们谈及‘规范理论’之时,我们指的是那些关于(媒介)权利和责任的观念”;巴兰与戴维斯则直接将其定义为“一种描述了组织和运作媒介系统的理想方式的理论”;克里斯琴斯等人分别对“规范”与“理论”作出了更为具体的定义,指出“‘规范’一词意味着相关的解释是以文化价值的选择以及最终以关于自然和人类存在目的的诸种假设为基础的。而‘理论’一词则指关于为何特定行动会产生特定结果的一种合理解释”。就来源而言,规范理论多是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方才形成,代表了先前多种观念的综合。这些对媒介行为产生规范性影响的观念来源既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新闻专业领域的既有理论,也包括特定时期公众、社会利益团体、媒介市场及国家对于媒介的特定期待。因此,本文将规范理论界定为那些基于特定文化价值、道德伦理、政治体制或社会愿景,对媒介应当具备的权利与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体系化的知识构建。
规范理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对现实有着解释与规范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说,规范理论代表了先前多种观念的综合,因而能够从哲学和政治学原理的层面解释不同国家关于媒介社会角色的不同主张,进而解释媒介体制和政治体制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媒体实践之所以在不同社会文化语境下呈现出如此繁多形态的深层次原因。另一方面,它又“不仅是对政治哲学的一种辩护,同时也能够通过揭示哲学逻辑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异,使决策者和传媒专业人士能够意识到他们那些没有言明的前提假设”。换言之,规范理论通过提供一种价值指引,一种从现状当中解放出来的手段,能够促进传媒体制的反思与改良,并对媒体的实际操作提供引导与约束。
而在更为根本的层面,规范理论把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公共传播模式置于受到认可的道德前提之上,在传播活动与道德主张之间建立起系统性的联系,从而具备了正当化(legitimization)的功能——不仅为公共传播系统本身,也为其中主要行动者以及各种利益共同体的身份与行为提供了正当性(legitimacy)。所谓正当性,最初指的是政治统治赖以维系的一套授权和转化机制,其核心是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凝聚力的问题。马克斯·韦伯把这个概念引入社会学,认为正当性是一个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认为现有制度是当前社会最适宜制度的信仰并不断维系这种信仰的能力。20世纪后半叶,正当性理论逐渐从政治范畴进入到更为多元的社会领域,并被理解为可以帮助主体承受外部压力和维系自洽性的一种可获取的“资源”,它可以通过制度化元素的收编保护特定主体不会因为其行为、产品或其技术性表现的特殊性而受到质疑。而所谓正当化(legitimation)就是社会主体获取、维持和防御自身正当性的动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系统的关于自身运作逻辑和专业规范的知识生产所形成的传媒规范理论,恰恰是现代西方传媒业不断为自身的社会角色构筑正当性的一种关键资源。比如,社会责任论即是通过将媒体与“公共利益”这一普遍认可的道德前提相连接,为之赋予了真实信息的提供者、公共讨论的促进者、社会多样性的反映者、权力机构的监督者、职业伦理的维护者等一系列社会角色。作为一个奠定了美国媒介体制正当性基础的经典规范理论,它一方面为媒体的自我规制提供了依据,即客观性、平衡性、透明性等应遵循的伦理标准和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又使媒体正当地获得了相对独立于其他外部力量的自主性,监督社会问题的权利来源,以及来自公众的信任基础。
此外,当某种原本基于地方性观念形成的理论受到更大范围的认可而成为更具普遍性的规范后,这一在价值层面对于“媒介角色之所以如是”的合理化论证便成为某种共识,从而使得遵循相应伦理标准和行为准则的传播主体具备了超越初始情境以外的正当性,这是其在更广泛的交往场景中获得信任,以及与其他传播主体展开对话和竞争的逻辑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国家能否对自身的传播体制与传播实践形成兼具解释与规范效力的系统性理论说明,且这种理论说明能否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接受,进而在国际范围内形成某种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关乎该国能否从根本上获得国家话语的主体性,即能否以被承认的话语主体身份与其他主体建立起理性对话与理性交往的合法空间。反之,其国家话语则更有可能面临去正当化的挑战,面临被竞争性国家话语主体消解、曲解乃至无视的风险。
从这一角度而言,规范理论更接近一种在二阶阐释层面对制度化现实作出更高维度正当性论证的“元理论”,具有极强的塑造或维护现实秩序的能力。而从更广阔的时空尺度来看,二战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传播秩序的演变,同样与西方传媒规范理论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两者形成了一种彼此对应、互相建构的关系。这为我们更深刻地把握和理解规范理论创新在当前国际传播中的极端重要性,提供了很好的历史镜鉴。
二、西方传媒规范理论与
国际传播秩序的交替演进
纵观西方传媒规范理论的发展脉络,由弗雷德里克·西伯特、西奥多·彼得森和威尔伯·施拉姆合作撰写的《传媒的四种理论》是无法绕开的经典文本。这部1956年问世的著作通常被视作媒介制度比较与西方传媒规范理论研究的发端。从媒介制度比较的角度,西伯特等人关注到媒介形态在不同国家的差异,通过剖析传播系统与其所处的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关联,提供了一种对于媒介制度的分类方案。而从规范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说,他们又进一步追问了这种差异背后的观念基础与理论源头,并从哲学传统、政治价值观和职业伦理等方面对传媒与社会的关联作出解释,从而产生了广为人知的所谓威权主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划分。
在该书的序言中,西伯特等指出:“最后的分析表明,传媒体系之间的差异是一种哲学上的差异。本书就是要研究当今世界不同类型传媒背后的哲学和政治学原理或理论。”这种研究思路开启了西方传播学界对媒介社会角色的批判性思考,“四种理论”也在很长一段时间被视作规范理论的经典范式而得到广泛接受。但正如后来不少学者所揭示的那样,这一研究结论并不像其所呈现的那般价值无涉,而是有着特殊的理论预设与价值偏向。比如,在1995年出版的《最后的权利》一书中,尼罗等人不仅对这种理论分类方式的内在矛盾展开批评,还着重强调了其作为一种特定意识形态的沉默和缺失。他们认为,本书实际上并未提出四种不同的理论,只是提出了同一理论框架下的四个范例,即始终是站在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立场上对不同媒介制度作出定义与审视的,然而“这个理论基础在书中从未阐述清楚过”。在古典自由主义的假设下,新闻出版自由被定义为政治性的,国家权力则被视作妨碍媒介运作的唯一来源,但这种假设却忽视了传媒的经济性质,拒绝承认自由市场本身可能对媒体自由带来的威胁。
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来看,这种隐藏的价值偏向与《传媒的四种理论》诞生时的历史情境与思想氛围有关:“该书回应了20世纪40年代末和50年代的冷战思维,并使这种思维永存。”二战后,世界被分割为西方资本主义阵营、东方社会主义阵营和不发达的南方阵营,国际传播领域成为美苏两大阵营展开意识形态对抗的主要场所。作为战后世界秩序重建的主要推动者,美国政府竭力主张信息的“自由流动”,并将与之相关的传播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写入国际宪章,以便解除美国产品出口的关税与贸易壁垒,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控制世界传播系统。作为这一历史情境的产物,《传媒的四种理论》从一开始便“受到某种议程的驱使。”而作为一种看似客观的知识形态,它一方面合理化了美国私有媒体模式在冷战时代的全球扩张,另一方面也为指责共产主义国家或政党对媒体的垄断提供了理论依据,为美国的意识形态宣传扫清了障碍。可以说,尽管具备“四种理论”的形式,但起始阶段的规范理论在本质上是以一种大写的单数形态(the Normative Theory)存在的,这种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上对传媒体制作出的规范性论述不可避免地服务于美国在冷战语境下的全球议程,并为二战后西方主导的国际传播秩序提供了理论辩护。
在此之后,不少欧美学者沿着相似的路径对传媒体制进行分类,或直接在四种理论的基础上作出修正与完善。比如,20世纪70年代,约翰·梅里尔与拉尔夫·洛温斯坦将传媒实践的规范性基础分为五类,分别是以政府严厉控制为特征的威权主义,以政府积极干预为特征的社会中心主义,不存在任何政府控制的自由至上主义,最小化政府控制下的社会自由至上主义,以及后来作为补充的社会威权主义。在1981年出版的《世界新闻的棱镜》一书中,威廉·哈森保留了“四种理论”的威权主义和共产主义模式,但将自由至上主义与社会责任论统一归入西方模式,并补充了革命模式与发展模式两种新的类型。1983年,丹尼斯·麦奎尔在首版《大众传播理论》的规范理论一节中,也基于“四种理论”进行完善,增加了发展传媒理论和民主-参与传媒理论。同样在1980年代,赫伯特·阿特休尔、约翰·马丁以及安茹·乔杜里等学者则主张直接从意识形态出发,按照第一世界(西方国家)、第二世界(共产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来对全球传媒制度进行划分。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多数欧美学者都基于个人观点倾向对“四种理论”这一经典模型作出了调整,但其中一个比较普遍的趋势是,发展中国家的媒介制度模式于1980年代开始受到更多关注,并被逐渐纳入规范性分析的总体框架。这与1970年代开启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以及1970年代末关于“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NWICO)的全球讨论不无关联。一方面,在第三世界国家内部,政治体制的民主化促使传媒体制同步发生变革,而原有的制度遗产依然在政府和媒介的权力协商中发挥着制约作用,这一复杂语境下的媒介角色和规范性基础亟需得到理论解释。因而,一些学者开始引入“过渡”“转型”等概念,来讨论大众媒介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随着不结盟运动的推进,全球南方国家对于国际秩序不平等现状的批判与反思从经济领域延伸至信息传播领域,并谋求建立一种新的世界信息传播秩序。在麦克布莱德委员会于1980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著名报告中,调查专家详细剖析了信息的单向流动与垂直流动现象、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的支配性地位,以及南方国家在信息软硬件方面对北方国家的依赖,从而对自由主义价值观主导下的国际传播秩序发起了挑战。
然而,尽管第三世界国家开始进入分析视野,但这些由欧美学者发展的理论模型依然存在着较大局限,因为它们“大部分都是单向宿命论的西方式民主进化模式”,并且“明显局限在国家政治与经济转型的讨论上,并未深入探究不同区域或国家个案在历史及社会文化发展的差异性”。而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反对,南方国家推动建立NWICO的议程也在1980年代遭到搁置。随着1980年代保守主义的回潮、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以及苏联解体后意识形态斗争的终结,私有化和放松管制重新成为全球传媒体制发展的主流,“信息自由流动”这一支撑国际传播秩序的观念基础并未从根本上受到挑战。
随着时代背景的发展,一些学者也开始重新对“四种理论”的历史遗产展开反思。他们逐渐意识到,并非这一分类方案本身需要作出修正,而是其背后的方法论存在着缺陷。正如尼罗等人所指出的那样,“四种理论”的作者们试图同时从历史和理论两方面进行研究,但却并未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张力,因而造成了“历史和理论之间的不一致”。也就是说,这种诉诸哲学或政治学原理的传媒体制类型学虽然看似工整,却往往脱离了复杂的现实情况,只是在政治体制与传媒体制间建立起僵化的对应关系。为了应对这种张力,后来的研究者逐渐分化出不同的研究取向,力图在研究的分析性与规范性之间作出取舍或平衡。这种从方法论层面寻求超越“四种理论”的尝试粗略来讲可分为两种:一种放弃了规范性维度,致力于在现实经验层面展开媒介体制比较;另一种则坚持规范性路径,但通过引入更丰富的分析层次,建立起更加灵活、更具包容性的理论框架。
前者的代表是由丹尼尔·哈林和保罗·曼奇尼在2004年出版的《比较媒介体制》。他们采用经验分析的方法,关注媒介体制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体制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和历史变迁。这种经验分析路径无疑将原本简单化、绝对化的模式划分方式向前推动了一步,使西方国家内部媒介体制的多元形态得以呈现。后者的代表是由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等人合著的《传媒规范理论》。他们认为“四种理论”的方法论问题在于,它把哲学传统、政治制度和传媒体制这三个不同的层面压缩为一个层面,并把不同的传媒制度类型与特定国家的具体历史个案挂钩。相反,克里斯琴斯等人将这三个不同的分析层次区分开来,然后对西方国家内部的规范传统、民主模式,以及媒介角色逐层展开分析。他们认为,三个层面有着紧密联系,但每个层面都有自己的逻辑,不同层面的类型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每个层面内部的不同类型也不应被看作对事实进行剪裁的固定模式,而应被看作象限内的一些趋势或矢量,它们能够组合成许多种制度类型。这种新的方法能够避免对原本复杂的传媒规范进行过度简化的处理,从而建立起一个动态灵活且更具包容性的分析框架。
然而,尽管这些著作在方法论上取得了诸多进展,但无论是哈林与曼奇尼主张的经验分析路径,还是克里斯琴斯等人提出的更具包容性的规范理论框架,都依然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西方国家内部。换言之,他们至多恢复了西方语境下媒介体制和规范理论的多样性,而其他有别于西方的规范传统及其所发展出的传媒制度,则几乎仍然以扁平化的、面目模糊的“他者”形态存在。虽然自21世纪初,就已经有不少学者致力于推动规范理论和比较媒介体制的“去西方化”研究,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依然未能摆脱对西方理论模型的依附,遑论建构起与之平等对话的知识体系。
总体而言,西方传媒规范理论自诞生之初就发挥着正当化功能。“《传媒的四种理论》提供的分类方法及其所启发的其他各种分析思路,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工业化的西方强国,并倾向于为当今全球传播秩序中存在的巨大失衡现象提供制度化的合理论证。”在之后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规范理论逐渐从一种大写的单数形态(the Normative Theory)向复数的小写形态(normative theories)发展,这种知识形态的嬗变既体现了世界多元性的社会和文化共存,又体现了意识主体的回归。但是,即使是引入了更为开放视角的《传媒规范理论》,也主要聚焦于西方社会公共传播的规范性传统。对非西方传媒体制和传播实践进行整体性的、化约性的和标签化的处理,始终是这些由西方学者主导的传媒规范理论研究存在的一个问题。因此,无论是出于国际传播实践的话语正当性需要,还是出于推动去西方化传媒研究的学术诉求,在新的技术背景和国际政治环境下,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在规范理论研究方面作出自己的知识贡献。下文将立足当前我国传媒规范理论的局限及其给国际传播带来的结构性困境展开分析,然后尝试提出几种可能的理论突破方向。
三、我国传媒规范理论的局限与
国际传播的结构性困境
李艳红在分析当代新闻学理论“规范性意识”(normative awareness)薄弱的问题时指出,与大量实证性研究兴起的现状相反,新闻学者对新闻实践背后的哲学和伦理基础缺乏足够的反思。他们“在哲学训练上的缺乏使得新闻学研究规范性理论始终裹足不前,这也显示了当代新闻业研究的盲点”。这个判断同样适用于当前我国国际传播研究的现状:重视对策性、实务性议题的研究,而对作为实践底层逻辑的规范理论重视不足,对由于原创理论话语的缺失所造成的正当性危机缺乏足够的认识。
一方面,进入国际传播领域的中国媒体不得不面临以西方传媒规范理论为基础的国际传播规则的审视,这种根植于“四种理论”传统的视角始终把非西方,尤其是有社会主义背景的传媒系统及其实践简化为“威权主义”模式,而忽略了当代中国传媒体系和公共传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尽管中国语境下的新闻传播学并不缺乏对于“媒体应当如何”这类规范性问题的探讨,但在总体上却又面临着规范性知识理论化和体系化水平不足的问题。这是因为既有规范性研究往往停留在新闻业务的操作性层面,或是新闻伦理与法治的合法合规性层面,而未能在更高的抽象层次上建构起一套勾连个人伦理、职业规范、产业方针、国家政策、道德哲学等诸多维度的理论体系,从而既在微观层面为当代中国媒体工作者的日常行动提供价值指引,又在宏观层面为我国国际传播的正当性论证提供知识基础。这导致我国的国际传播实践在被强势西方理论“他者化”(Otherization)的同时,还处于一种由于自我理论失语而导致的正当性赤字状态。要弥补这种不足,无疑需要对当代中国既有新闻理论体系在国际传播语境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有深刻的认识。
基于当代中国新闻传播实践的历史经验与现实条件形成的中国特色新闻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对当代中国新闻体制运作原则和政策逻辑的体系化表述,对本土新闻传播实践发挥着重要的规范效能。尽管在改革进程中曾由于社会利益分化和传媒运营模式多元化而形成了关于新闻社会角色的商业主义和专业主义定位,但以党性原则为核心的政治规范始终发挥着根本性的统摄功能。进入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被视为构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中国特色新闻学的指导思想,其“目标是基于中国道路形成中国学派,以对中国新闻实践的学理性研究提出具有解释力与引领性的新闻理论”。这种对理论自主性的追求无疑是必要的,也对新闻传播学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对这种要求的回应,新闻学者或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当代中国政治领袖的新闻思想谱系出发,或以喉舌论、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正确舆论导向和正面宣传、新闻法制和道德等传统新闻学核心构成要素为线索,或把前两者融会贯通、采取兼而有之的融合框架来构建新时代新闻学理论体系。此外,结合当代中国主流新闻业的动态发展,把上述政治原则和理论要素纳入生动的具体实践案例中进行演绎和诠释,也体现了中国新闻学者从实践维度丰富新闻学理论体系的努力。
从传统新闻理论到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国新闻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始终与当代中国的革命传统、政治制度、传媒体制和新闻实践密切相关,呈现出鲜明的“实践取向”特征,“即强调本土实践在知识生成、构建和应用等各个阶段的主导性地位”:一方面,“强调(本土)实践相对于(西方)理论的更为基础性的作用,提倡一种悬置理论,直面问题,从现实经验中逐级抽象归纳,并最终生成与本土经验相吻合的自主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强调自主知识体系的本土性与特殊性,倾向于认为‘自主’的实质就是‘特色’,自主知识体系就是具有中国特征或中国特色的知识体系。”在近代中国走向国家独立自主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对知识体系的特殊性和自主性的强调无疑有其历史合理性。在专注于民族国家内部政治秩序稳定和大众传播尚未突破国家边界的历史条件下诞生的新闻学理论,必然会呈现出一种内向的、以阐释和规范本土实践为首要旨趣的特征,其核心是从理论上阐明与宣示执政党及国家对新闻媒体和公共传播秩序的主导权。
而自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以来,随着当代中国融入全球社会的程度不断加深,对自身国际声誉和国家形象的关注也开始成为一个困扰当代中国国家自我认同的焦点问题。同时,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型媒介技术的发展也以“时间消灭空间”的媒介学逻辑不断打破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的区隔,传统意义上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信息主权边界不再泾渭分明。在这种情况下,以民族国家为限度建构新闻传播理论的历史条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曾经相对边缘化的外宣问题逐渐以国际传播的样貌进入学术话语和政策话语的中心地带,从一个相对隐性的政治关切变为当代中国最高政治议程的首要事项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这是“国际传播”这一提法首次进入党代会报告。此后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
然而,历史情势的变化与本土新闻理论的发展之间却出现了显著落差,这从前述四种冠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材中仅有两种在末章简要提及国际传播就可以看出。换言之,在全球本土化(glocalization)日益成为当代新闻传播实践基本语境的情况下,传统新闻学的理论体系整体上依然停留在大众传播时代相对自洽和封闭的民族国家边界内部语境之中。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思维的缺失成为这些理论无法有效回应新时代国际传播实践对新闻理论全球化转型需求的主要原因。其结果是,当代中国国际传播实践所能调用的理论依据除了西方国际传播研究业已存在的概念和理论之外,本土既有的学术体系并没有为其提供太多有解释力和辩护功能的理论资源。与西方传媒规范理论善于将自身表述为一种超越西方语境的“普世知识”相比,中国特色新闻学“由于抽象层次有限、共同知识前提缺失、跨文化的普遍解释力不足,而无法与其他知识体系形成平等对话与有效竞争。这导致其无法在规范理论层面为参与国际舆论场博弈的中国媒体实践提供充足的合法性支撑。换言之,造成当代中国国际传播实践结构性困境的原因之一,恰恰在于我们没有形成一套具有跨文化对话和认知塑造能力的传媒规范理论体系”。
本文并不是要否定既有新闻理论成果的价值和重要意义,而是强调要缓解甚至化解当前我国国际传播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尤其是正当性不足的问题,就必须在持续建构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新闻学理论或传媒规范理论的过程中,把全球化视野、国际意识和跨文化思维作为内在维度纳入其中。因为只有在本土既有的概念理论与全球不同的传媒规范传统,尤其是以欧美为主导的西方传媒规范理论之间形成可以对话的空间,由此发展而来的学术话语才真正有可能成为一种为我国国际传播赋能的正当性资源。这要求当代中国传媒规范理论的建构在坚持核心原则和关键要素的前提下,展开对中西规范传统的比较研究,在两者之间寻求中间地带和最大公约数,从一种孤立的主体性膨胀走向更具有反思性和“理论自觉”意识的主体间性思维,从而对自身理论、他人理论及两者之间的共通性与差异性进行深入理解,在多主体互动的对话关系中确立清晰的自我定位。如此,才有机会借由规范理论所提供的正当性基础,在既有的国际传播体系中寻求对西方霸权的超越。
四、结语:
超越西方霸权何以可能
早在20年前,李金铨教授即在反思华人传媒研究之学术视野的语境下,提出了“超越西方霸权”的呼吁。他一方面强调要深入西方学术脉络,避免喃喃独语,因为“除非我们入乎西方学术霸权的核心,然后出乎其外,否则势将没有资格和他们争鸣或对话”;同时又指出对“中华”和“西方”的区分或有分析上的需要,但最终是为了谋求共识,因为“反对西方学术霸权,不是为了建立另一个霸权……而是追求一个具有文化特色而又有普遍意义的视野,在世界多元文化中争取平等对话的权利,从争鸣中促进彼此的了解”。随着国际传播议题日渐进入学术话语和政策话语的核心地带,这种“超越西方霸权”的诉求也变得尤为迫切。正如前文所论证的那样,知识生产(尤其规范性知识生产)领域的学术霸权与国际传播领域的话语霸权往往彼此建构、互为因果。而李金铨教授所提倡的“入乎其内,出乎其外”的思路,对于本土语境下的传媒规范理论建构也极具启发性。因此,在本文的最后,我们尝试结合本土新闻传播学者对于传媒规范问题业已作出的一些有价值的讨论,提出几种研究思路,作为可能的理论突破方向。
首先,应以历史的眼光打捞本土语境下的规范传统,对影响乃至形塑近现代中国新闻传播实践的规范性话语及其背后的观念基础进行系统梳理,在比较参照西方语境中的相似话语及观念的同时,寻找根植于中华文化基因的价值底色。比如,操瑞青通过对“有闻必录”这一本土新闻口号的研究发现,其在19世纪后期的概念化过程中被逐渐赋予了全面、真实、客观、公正等内涵,并与史家记事的“直笔”传统相互勾连,成为近代商业报刊建构自身合法性的重要话语;其在20世纪初的重新风行又体现了新闻从业者在现实管控压力下的一种“天职抗争”,以及对西方“言论自由”理念的重新解读。作为形塑中国新闻活动边界的一个重要的本土话语,百余年来关于“有闻必录”的讨论触及了“全面”“真实”“客观”“自由”等一系列规范性问题,聚焦这一话语所展开的历史性梳理,显然与迈克尔·舒德森所书写的“客观性”理念在美国语境下的诞生与发展史形成了有趣的参照,与此同时,又对诸如史家“直笔”这类迥异于西方的文化传统进行了再度打捞。因此,回归历史语境以厘清常用概念、话语或修辞背后的观念基础,或可视作规范理论建构的第一种思路。
其次,应立足当下具体的传播形式与传播实践,描摹西方规范性理念在中国政治文化语境中呈现出的特定样貌,从而把握媒介与政治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并在理论与经验的互文中还原媒介被赋予的多重角色。比如,闫文捷等人的研究发现,电视问政作为一种中国独有的政治文化产物,可视为“赋权参与”“民主协商”等源自西方的政治规范理念在中国语境中的一种特殊实践载体,展现了媒介渗入地方治理的一种可操作化模式。一方面,这种媒介化治理模式确实为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决策,以及公众对官员的民主监督提供了可能的公开平台,在以“商议”理念推进地方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媒介逻辑所规范的真实性和表演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被收编与被征调状态,服务于治理展开所遵从的政治逻辑。在此情境中,媒介逻辑与政治逻辑的交织使媒介角色呈现出更具杂糅性与动态性的特征,而这既与西方参与传统中常见的媒介角色呈现出差异,又非某些惯用于描述中国媒体的单一化标签可以概括。因此,直面经验以还原媒介角色在本土传播实践中的丰富性,或可视作规范理论建构的第二种思路。
最后,应面向技术演进带来的全球媒介环境变革,把握中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共性问题,将平台规制、技术伦理等领域对规范性问题的讨论纳入理论视野,探索数字时代乃至智能时代的规范理论创新。传统的传媒规范理论在数字化时代面临一系列困境,面对平台权力崛起、受众主体性提升等普遍性趋势,数字时代的规范研究应超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差异,在承认多样性的基础上共同面对技术带来的挑战。这需要以“去新闻化”的思维摆脱大众媒体时代的研究桎梏,将新闻业视作更大媒介世界的一部分,以多学科融合的方式建构起一种跨越媒介社会学、技术哲学、人类学等多个研究领域的“元理论”。而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传媒规范理论在智能时代又将面临何种挑战,需要何种转型,同样是全球学者共同面对的议题。因此,紧跟媒介技术变革以实现研究视阈的拓展,或可视作规范理论建构的第三种思路。
概言之,面对当前规范性理论生产中存在的局限,及其给我国国际传播实践带来的结构性困境,亟需我们在新闻传播学基础理论,尤其是传媒规范理论的系统性建构与国际化拓展方面作出突破,以此实现对西方霸权的超越及对国际传播秩序的重塑。基础理论研究无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面对西方学术界将近70年的持续理论建构所形成的主导优势,当代中国新闻传播学者除了迎头赶上,别无他途。
(载《传媒观察》2024年第9期“在场·‘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专栏,本文有所删减,注释从略。学术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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